造假资料骗贷款 拒不还款受刑罚
近日,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对一起贷款诈骗案进行审理,判处被告人旷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这是近期发生的一起因为公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金融机构提交虚假材料骗贷且数额较大入刑的案件.
2016年6月,被告旷某某和另一被告赵某某,以及另两名同伙,以制造虚假二手车买卖合同及工资流水的方式,向某商业银行申请到了40万元的信用贷款,旷某某分得30.7万元,其余成为赵某某等的报酬。骗取贷款后,旷某某将之用于网络赌博挥霍一空,并未按时按约向银行归还本金与利息,给银行造成了较大损失。至判决之时,旷某某共欠银行本金38万余元。
旷某某在2017年6月开始,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举报并承认自己骗贷的犯罪事实,贷款逾期后旷某某并没有主动向银行说明情况,协商还款方式及解决方案,反而意图通过恶意信访,通过监管机构干预、施压,以达到免除其个人贷款的目的。银行多番协调未果之下,为坚决打击违法骗贷行为,营造和谐健康的金融生态,维护银行合法权益,遂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提起对旷某某的民事诉讼,旷某某在答辩状及庭审中均主动承认其骗取贷款的事实。因涉嫌刑事犯罪,该案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查处。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结伙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认定旷某某为主犯,因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旷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律界人士表示,贷款诈骗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金融诈骗罪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即立案追诉,最高刑罚可至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